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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4日)


  为了加强国土规划工作,我们拟订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关于跨省的国土规划和全省的国土规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业经请求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发给你们,请按此办理。

附:
              国土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国土开发整治的决定,为了搞好国土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区的自然、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等条件,按规定程序规定的全国的或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国土开发整治方案。
  第三条 国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综合开发、建设总体布局、环境综合整治的指导性计划,是编制中、长期计划的重要依据。
  国土规划确定的国土开发整治任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经济技术力量的可能,分期分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发动群众进行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土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规划地区的优势和特点,从地域总体上协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关系,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地域经济的综合发展。具体任务是:
  1.确定本地区主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步骤。
  2.确定人口、生产、城镇的合理布局,明确主要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其相互关系。
  3.合理安排交通、通信、动力和水源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
  4.提高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目标与对策。
  第五条 编制国土规划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使规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从全局利益出发,处理好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和地区之间以及区内区外的关系,兼顾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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