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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3.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开办的经营性机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的,否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三)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常驻的从事与该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处、代表处等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第十六条 统计单位的内设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统计单位类型:

  (一)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的内设机构,如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将内设机构承包给外单位(含个人),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作为承包方的产业活动单位处理。

  (二)企事业单位、机关下属不具备法人单位条件,以为本单位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洗浴、托儿所、运输、建筑、农业(农场、牧场)等服务为主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三)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等)内经营单位的划分,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购物中心自营的商品销售或餐饮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2.购物中心对外出租的店面或柜台,如果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如果不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的,分三种情况处理:承租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承租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以及其他商品零售门店或场所对外出租店面或柜台,参照上述情况处理。

  (四)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内的经营单位,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有固定摊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商户,视为个体经营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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