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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1年6月29日 财监[2011]64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审批工作程序,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我部制定了《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

  附件:
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
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的规定,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缴纳的消费税,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统一申请返还。为规范专员办工作程序,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审批工作规程。
  一、申报企业职责及程序
  (一)备案。
  集团公司在首次申请退税前,应先准备以下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
  1.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附1);
  4.《_____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情况表》 (附2);
  5.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财务核算办法等。
  上述材料中,《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集团公司应每年年初向当地专员办报送。其他材料在集团公司及所属油(气)田企业发生以下变化时,由集团公司及时向所在地专员办更新材料并重新提请备案:油(气)田生产企业名单发生变动,集团公司及油(气)田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生变更,集团公司及油(气)田生产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等。
  (二)申请审核。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的应退消费税,集团公司可一次性向当地专员办申报退税,申报时要报送申请退税文件、《油 (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表》(附3)以及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2.自2011年7月1日起,供应给油(气)田企业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自用油应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油(气)田企业要设账单独核算。各集团公司原则上每季度向当地专员办申报退税一次。在申请退税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申请退税文件、《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表》(附3)、《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增值税发票有关情况说明》(附4)、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其中,附4后应附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上报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油(气)田企业公章。
  集团公司应对报送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均须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同时,要制定集团公司内部成品油使用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进一步规范所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自用成品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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