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财政部批复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代表处升格为福建分行,并设立安徽、宁波和云南分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更名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现将变更后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21号)中有关中国进出口银行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地址
|
1
| 总行本部
| 北京市
|
2
| 北京分行
| 北京市
|
3
| 上海分行
| 上海市
|
4
| 深圳分行
| 广东省深圳市
|
5
| 江苏省分行
| 江苏省南京市
|
6
| 大连分行
| 辽宁省大连市
|
7
| 青岛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
|
8
| 成都分行
| 四川省成都市
|
9
| 浙江省分行
| 浙江省杭州市
|
10
| 湖南省分行
| 湖南省长沙市
|
11
| 陕西省分行
| 陕西省西安市
|
12
| 重庆分行
| 重庆市
|
13
| 湖北省分行
| 湖北省武汉市
|
14
| 黑龙江省分行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15
| 广东省分行
| 广东省广州市
|
16
| 云南省分行
| 云南省昆明市
|
17
| 宁波分行
| 浙江省宁波市
|
18
| 福建省分行
| 福建省福州市
|
19
| 安徽省分行
| 安徽省合肥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