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资金分配计划表下发后30日内拟定项目任务书,经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将已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分别存档和返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任务书应包括立项背景、项目目标、技术路线、实施内容、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参加人员、拨款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农业部下达的资金分配计划表和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农业部根据下达的资金分配计划表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内容实施项目,设立单独科目,进行专账核算,并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执行项目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规模、实施内容和经费支出。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报农业部批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工作报告、资金执行进度和技术成果等相关材料,按时完成项目信息统计。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