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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11〕147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我部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农业清洁生产,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掌握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动态,提出种植结构调整建议,进行农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保障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修复农业生态环境;推广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控技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开展农村清洁工程示范,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全国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的调查、监测、预警、等级划分、污染防控和修复,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组织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建设,推广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技术,建设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国际环境公约谈判相关研究和履约工作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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