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开展农情调度。对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苗情、墒情、灾情、产量预测等和主要蔬菜品种播种面积、产量、上市档期、产地价格等农情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利用现代遥感技术和手段开展农业监测、预测和评价;开展定点采集、抽样调查、研究会商、灾害评估、信息发布及专家指导、技术培训等方面工作。
  (四)开展畜禽产品、水产品和草原信息统计监测。开展生猪等主要畜禽生产、饲料生产、生鲜乳收购站、畜产品市场等统计监测;开展畜牧业生产突发自然灾害评估;开展水产品生产、养殖面积、渔船、水产苗种等统计监测;开展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草原灾害监测预警、草原工程效益监测等工作。
  (五)开展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国际农产品市场和产业发展的监测研究。
  (六)其他涉及农业农村资源监测与统计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用于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搜集整理、调研分析报告及各类服务需求调查问卷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印发;开展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分析所需专家咨询和论证;基础数据采集、录入和临时人员补助;购置野外调查工具设备和相关资料数据;购置信息采集传输汇总、网络更新升级维护,以及数据库建设等有关专用软件、工具、仪器设备等;开展工作需要范畴内经常性的业务调研、项目管理以及业务培训等费用支出;其他涉及农业农村资源监测与统计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发展计划司、国际合作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农垦局、乡镇企业局和渔业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