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11〕150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开展农业统计、物价调查、成本调查和批发市场等信息采集、监测和形势分析。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价格、成本收益、农村劳动力、农民收入、农业企业、农产品消费、农业各行业等农业农村经济数据进行采集、报送、整理和发布等;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数据资源挖掘整理,开展专题调研、综合会商和信息发布等。
(二)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集成应用,加快农业信息化服务电话语音系统和短彩信系统建设,以及与电视、电脑结合的系统集成应用;农业农村经济信息资源的开发整合,农业门户网站建设及数据库管理和维护;相关培训及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