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开展自测自报工作,建立企业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
4.附近居民无关于环境问题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六)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理处置
固体废物自行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委托企业外部进行处理处置的,对受委托方的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能力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
(七)环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
核查时段内企业环保设施完备,并且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企业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监测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不得低于90%。要按期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报告,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八)符合产业政策且不使用违禁物质
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以及产品没有属于国家明令限期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设施和产品,不使用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九)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制定了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十)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未解决的环境纠纷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符合规定。
核查时段内未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各级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环保处罚,不存在未解决的环境纠纷。
(十一)清洁生产水平及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1.依法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且每五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2.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水平不低于清洁生产标准三级水平或国内平均水平。
(十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十三)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依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向社会公开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企业其他环境信息。
四、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环境保护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等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名单公告的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包括首发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玉米深加工在建项目清理情况的通报和开展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作为企业贷款、融资、项目核准、土地供应、产品出口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于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名单公告的企业,不得从事玉米深加工生产经营,各级发改部门将予以监督。
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
附:1.环保核查申请表
2.环保核查自查报告
附一:
环保核查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邮编
| |
法人代表
|
| 电话
| |
联系人
| 姓名/职务
|
| 电话
| |
电子邮件
|
| 传真
| |
主要产品
种类及产量
| 产品名称
|
|
|
|
|
生产能力
|
|
|
|
|
实际产量
|
|
|
|
|
企业简介:
|
是否申请环保核查
签字、盖公章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