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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1]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 玉米深加工在建项目清理情况的通报和开展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1129号),我部决定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现将《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整改环保问题,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我部,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核查。

  二、我部组织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环保核查专家组,对提交核查申请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由我部组织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经核实处理各方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三、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等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名单公告的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周奇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传真)

  邮箱:cs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二)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 冯志和

  电话:(010)68396574

  邮箱:he6839@sina.com

  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邮编:100833

  附件: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为推动淀粉、淀粉糖和酒精行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指导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核查时段
  本办法适用于对现有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开展环保核查,以及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公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上述行业所有企业均在核查范围内。
  核查时段为企业提交核查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季节性间歇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调整核查时段和核查时间。
  二、核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
  企业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查找、分析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环境保护部,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
  (二)材料审查
  环境保护部组织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环保核查专家组,对申请核查的企业逐一进行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各项环保规定的企业,进入现场核查环节;不符合环保规定或缺少材料且未及时补交的企业,经核实后终止环保核查,按核查不通过处理。
  (三)现场核查
  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并根据企业满足《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三、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规定的所有条件的情况,向环境保护部出具企业是否通过现场核查的意见。
  (四)发布公告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后,将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核实和处理各方意见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公告。
  三、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

  1.企业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2.对于通过环评审批,试生产超过一年但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项目周边环境变化情况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二)所处位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环保要求

  所处位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求,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对居住区(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构成环境安全威胁。
  (三)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企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
  (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核查时段内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新标准实施后执行新标准。
  2.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同时提供近一年内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得超标,且过去一年内无监督性监测超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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