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提高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装备水平,重点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堆放场、石化企业、矿山渣场、加油站及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察。强化纳入地下水污染清单的重点企业环境执法,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倾倒或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防止污染地下水;定期检查重点企业和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治理情况,评估企业和垃圾填埋场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排查安全隐患。
全过程监管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分层开采水质差异大的多层地下水含水层,不得混合开采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人工回灌不得恶化地下水质。提高用水效率,节约使用地下水,严格实施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研究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压采和限采方案,保障地下水采补平衡,避免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
四、规划项目和投资估算
(一)规划项目。
地下水污染调查项目。包括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和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调查。其中,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面积约440万平方公里,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调查面积约105万平方公里。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主要通过开展地下水水源补给区水力截获、污水防渗、地下水帷幕、流场控制等工程措施防治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
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项目。主要针对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现状及特点,从控制污染源出发,示范性开展工业危险废物堆放场、石化企业、矿山渣场、加油站及垃圾填埋场等污染场地的预防工作。完成存在渗漏问题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场地的规范化防渗处理,加强环境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地下水的污染;完成全国电解锰行业锰渣库规范化整治和锰矿尾矿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预防地下水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主要通过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和绿色种植技术,大力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退耕还林还草,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监控的试点示范。
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主要针对我国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日趋严重、相应修复技术薄弱的现状,选取典型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地、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场地、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场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工程,恢复示范区地下水使用功能,为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积累经验。
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地下水污染监测和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包括区域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国控网)、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省控网)以及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区域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国控网)覆盖面积约440万平方公里,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省控网)覆盖面积约105万平方公里。地下水污染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主要涵盖预警预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地下水污染应急保障工程体系建设和突发
污染应急监测体系建设等方面。
(二)投资估算。
按防治任务的轻重缓急和防治项目的成熟程度将规划项目分为优选和重点两类。
目前迫切需要开展的优选项目需投资88.8亿元。包括地下水污染调查项目27.0亿元,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3.4亿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项目10.2亿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3.8亿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1.4亿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43.0亿元。
重点项目需投资257.8亿元。包括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196.3亿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项目49.7亿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10.5亿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1.3亿元。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
强化地方责任。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落实目标和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狠抓落实,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政策,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
加强部门协调。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后勤部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等部门,统一规划、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联合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对策意见。军事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由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落实企业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要求,切实履行监测、管理和治理责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隔断地下水污染途径。对于造成污染的,应依法承担治理责任。工业危险废物堆放场、垃圾填埋场和重点石油化工企业应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实施综合防治,降低污染负荷,防范环境风险。
(二)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方面的政策法规。加快制定并完善与地下水环境资源利用和管理、污染责任追究和补偿、地下水环境标准和评价等方面相关的规章。建立地下水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地下水环境危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环境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完善相关环境标准体系过程中,兼顾地下水环境保护的需求。各地也要加快配套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
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对于污染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和活动,要依法严格查处。对于涉及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修复示范工程、综合整治工程以及相关人口搬迁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责任认定、损失核算以及补偿等机制,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源、典型污染场地和人工回灌区等区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西部地区和地下水敏感区域的环境执法,防止地下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向农村或西部地区转移。建立跨部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形成合建、共享、互动的监管体系。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督和管理水平。
(三)创新经济政策、拓展融资渠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拓展融资渠道,落实规划项目资金,积极推进规划实施。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确保治理任务按时完成。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现有相关渠道要加大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协调,突出重点,强化绩效。对于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规划项目,待具备条件后,可在现有投资渠道中予以统筹考虑。
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有效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从高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差别水价等政策,加大征收力度,限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探索建立受益地区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四)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要重点支持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课题研究。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地下水脆弱性评价、地下水环境模拟预测、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地下水控制和修复以及地下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围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内容,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建立健全科技推广体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加强针对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应用技术研发。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治理技术及管理经验,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科学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指南,逐步建立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积极培育相关产业。
(五)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综合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杂志等大众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依托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构建地下水环境保护全民教育体系。
(六)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评估机制。
建立检查和信息报告机制。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及实施进度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监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协调地方各部门制定和完善监督管理、监测方案和监测系统,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提供各种监测信息,为规划顺利实施及评估提供支持。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建立规划年度、中期和终期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实施进展,提出项目增补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的后续实施方案。
附表一:
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表
省 份
| 面积(万平方公里)
| Ⅰ类-Ⅲ类面积比例(%)1
(1 资料来源:2000-2002 年“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
|
北 京
| 1.7
| 88.2
|
天 津
| 1.1
| 12.4
|
河 北
| 18.8
| 62.7
|
山 西
| 15.6
| 82.1
|
内蒙古
| 118.3
| 58.9
|
辽 宁
| 14.6
| 68.3
|
吉 林
| 18.7
| 67.9
|
黑龙江
| 45.3
| 80.5
|
上 海
| 0.6
| 91.3
|
江 苏
| 10.3
| 25.3
|
浙 江
| 10.2
| 89.9
|
安 徽
| 14.0
| 52.3
|
福 建
| 12.1
| 93.6
|
江 西
| 16.7
| 99.6
|
山 东
| 15.4
| 51.8
|
河 南
| 16.7
| 43.6
|
省份
| 面积(万平方公里)
| Ⅰ类-Ⅲ类面积比例(%)1
|
湖北
| 18.6
| 71.0
|
湖南
| 21.2
| 65.3
|
广东
| 18.0
| 56.8
|
广西
| 23.6
| 86.5
|
海南
| 3.4
| 97.7
|
重庆
| 8.2
| 62.9
|
四川
| 48.1
| 95.3
|
贵州
| 17.6
| 95.3
|
云南
| 38.3
| 96.8
|
西藏
| 122.8
| 46.8
|
陕西
| 20.6
| 72.7
|
甘肃
| 45.0
| 52.7
|
青海
| 72.2
| 71.8
|
宁夏
| 6.6
| 7.6
|
新疆
| 166.4
| 42.7
|
全国
| 960
| 63
|
附表二:
项目汇总表
序号
| 项 目 类 型
| 投 资(亿元)
|
优 选
| 重 点
| 合 计
|
1
| 地下水污染调查项目
| 27.0
| 0.0
| 27.0
|
2
| 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 43.0
| 0.0
| 43.0
|
3
|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 3.4
| 196.3
| 199.7
|
4
| 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项目
| 10.2
| 49.7
| 59.9
|
5
| 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
| 3.8
| 10.5
| 14.3
|
6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 1.4
| 1.3
| 2.7
|
| 合 计
| 88.8
| 257.8
| 34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