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的补充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卫办发[2005]第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和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的进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与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同步进行,一同督导检查、一同考核验收。原《关于印发(
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5]251号)要求今年11月底以前报送的评选“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有关材料,根据“医院管理年”活动进程,延至2006年3月底前报送。
二、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方案》和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及考核标准,根据本地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考核验收,按照逐级审核、从严掌握、控制数量的原则,评选出本省(区、市)的“医德医风示范医院”,上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具体名额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