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办公室:
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需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决定2006年1月1日至3月1日,在北京、内蒙古、辽宁、浙江、安徽、广东、四川、甘肃8省(区、市)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专题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全国统一的试点要求,认真组织农业普查试点工作,并按要求将试点成果上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试点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方案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