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
(司发通[2007]69号 2007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人事局:
为进一步做好劳教系统工人管理工作,实现劳教单位工人岗位的分类管理,维护劳教工作的稳定,促进劳教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劳教单位工人岗位进行分类设置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劳教单位对劳教人员实施教育矫治的要求,在劳教单位设置聘用工人从事的劳教所辅助管理岗位、劳教生产关键要害岗位、劳教人员技术辅导岗位三类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劳教所辅助管理岗位指为确保劳教机关正常运转和教育矫治工作顺利进行的机关行政事务、后勤生活和技术业务等辅助性管理服务的劳动岗位。
该岗位的配备数量,控制在劳教人民警察编制数的10-13%。
2.劳教生产关键要害岗位是指在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场所中涉及场所安全和生产安全、机密技术以及因技术含量高、操作规程严格等不宜由劳教人民警察从事也不能由劳教人员操作的特殊劳动岗位。
该岗位的配备数量,控制在实际收容劳教人员数的2%以内。
3.劳教人员技术辅导岗位是指因教育矫治工作的需要,负责向劳教人员传授技术知识和生产操作技能的教育辅导性劳动岗位。
该岗位的配备数量,控制在实际收容劳教人员数的2%以内,按照实际需要设置。
二、三类岗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事设岗,从严控制,规范运作的原则。具体的设置范围、比例和数量,由省(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商同级财政、人事部门确定。
各省(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对三类岗位的总额实行集中掌握,统一调控,合理使用;要根据所属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分类核定,从严选聘;对所设置的三类工作岗位实行严格的岗位管理,采用中、长期合同与短期合同相结合的灵活用人方式,对所聘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三、劳教所辅助管理岗位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劳教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7〕277号)规定的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劳教所生产关键要害岗位和劳教人员技术辅导岗位的费用,按照财行〔2007〕277号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