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
1、重点污染源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要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一)”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二)”的要求。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2、一般污染源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一)”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可采用实际监测法。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核算时采用。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接纳量)和排放量;其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可根据上述原则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4、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5、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应核准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是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
6、对于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企业接受委托处理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量。
(2)除水泥、钢铁、电力和焦化行业废气产、排污系数已包括无组织排放外,其他行业均不考虑无组织排放情况。
对于钢铁、水泥、电力和焦化企业,根据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应大于按实际监测法核算的结果。
7、普查对象应如实核算、并上报产、排污量;普查机构对普查对象核算、上报的产、排污量结果要进行核实,如发现核算方法不正确或产、排污量的核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