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普查对象实际生产工艺只涉及《系数手册》中所列的工艺组合中一部分时的填报方法
首先要认真研究《系数手册》的说明,看其是否涵盖了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如确实没有涵盖,则主要产污工艺在本企业完成的,按照《系数手册》中的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主要产污工艺不在本企业完成的,可采用上述(一)的办法核算普查对象的产排污量。
(四)普查对象按照《系数手册》核算的废水产排量,与实际用水量偏差较大时的填报方法首先应核查其用水量的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用水量是否合理;核实是否有自备水,自备水量是否计入用水量。经核实无误的,废水产生、排放量有计量数据的,采用计量数据填报废水产排量;没有废水产排量计量数据的,按照用水量乘以排水系数核算废水产排量,排水系数一般按75%~85%计。污染物的产排量仍按《系数手册》核算。普查对象对废水进行回收或其他形式利用,经严格审核,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的,废水排放量可填报为0,并在普查表中加以说明。
三、用实际监测法填报时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
填写各类污染物监测表(G105-2,G109-2,G203-1,G204-1)时,没有污染处理设施前进口浓度,只有排放口监测浓度的,按照排放口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依据排放量、处理设施设计去除效率及处理设施实际运行率核算污染物产生量。
实际运行时间
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排放量÷(1-设计去除率×----------------------------)
设计运行时间
四、无法用实际监测、产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三种办法核定普查对象污染物产排污量时的解决意见
没有符合《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的有效监测数据,也不能用物料衡算方法核算,且《系数手册》中没有给出该普查对象所需的产排污系数,或主要原辅材料及主要生产工艺与《系数手册》中“四同”组合不相符的,也没有可用的类比系数的这一类普查对象,由县(区)级普查机构提出意见,市(地)级普查机构审定,可采用下述方法处理:
1、可采用已有的监测数据、环评报告数据等核定该普查对象产排污量。此种情况下,对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项目、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数据有效性由当地县(区)普查机构审核认定。所采用的监测数据、环评报告数据,附在普查表后一并报送当地普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