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工业源普查表填报及《产排污系数手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污普办[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
为保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顺利进行,做好普查表的填报审核工作,根据各地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使用及普查表填报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经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的处理原则
(一)严格按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工业源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三种方法中的一种核定普查对象的污染物产排量。这三种方法适用顺序、数据认定和使用原则等,严格按《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执行。
分析使用实际监测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普查对象产排污量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请见本通知附件。
(二)正确认识产排污系数在普查中的作用
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是实测大量企业得到的平均水平。既然是平均水平,就不可能是每个具体企业严格意义上的实际排放量。但它能在一定样本数的基础上,较为客观反映各地、各类污染源总体上的排污状况。这对于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掌握宏观情况,做出科学决策是非常重要的。搞清楚某个具体污染源污染物真实排放的情况固然重要,但普查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从总体上能够准确把握污染物的排放状况,当然还包括分类、分区污染物的排放及污染源的结构、数量等各种有用的信息。
(三)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原则上不应以过去一些行业、企业常规的污染物产排量数据,来作为判断某普查对象按本次普查规定的技术方法核定的污染物产排量偏大或偏小的依据。
二、用产排污系数法填报时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
(一)《系数手册》中缺少部分污染物指标项的填报方法
按产排污系数法核定普查对象产排污量时,如需要普查的指标在《系数手册》适用该普查对象系数中没有该项指标时,可采用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或其他方法核算,其它指标仍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
(二)采用类比的产排污系数时,产排污系数测算表(G105-1表、G109-1表)的填报方法对于《系数手册》中没有的行业,可按《系数手册》(第十分册)“相关行业产排污系数的类比表”要求,采用可类比的相关行业的系数。如该分册类比表中没有可类比的相关行业,可由县(区)普查办在《系数手册》中选取相似的行业,使用其产排污系数来核算普查对象的产排污量。在上述情况采用类比的产排污系数时,其普查表(G105-1、G109-1)中“产品名称”栏里,先填报本企业生产产品名称,后加括号,内填写类比:XXX(被类比产品名称),其他各栏按本企业实际消耗的原料、生产工艺名称、生产能力、处理工艺名称和污染物名称填写,然后对照被类比产品《系数手册》中相应的原料、工艺名称、规模及治理技术名称等条件选取适当的产、排污系数填报,再据此核算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量。录入数据库软件时,在G105-1和G109-1表录入产品名称时,同时录入被类比的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