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肃查处虚报、瞒报、拒报普查数据的行为。全面普查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普查对象虚报、瞒报、拒报普查数据的现象。对这种现象绝不能姑息,否则会影响普查工作大局。各级普查机构要配合统计主管部门,依照《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严肃予以查处,同时将其公开曝光。对数据审核把关不严,整体质量不高,延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地区,上一级普查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各省查处的典型案件情况请及时报我办。
五、考虑到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印发较预定时间晚、产排污量核算工作复杂、数据审核工作量大大超出预期、局部地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影响正常开展普查的因素,到2008年5月31日,仍无法按全国统一要求完成普查数据审核与录入工作的县(市、区、旗),为确保质量,其上报普查对象数据(初报)的时间可适当延后,但原则上不能晚于2008年6月20日。省级普查机构报送经核查汇总的普查数据时间(终报)不变,仍然为2008年7月31日前。各省要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各县(市、区、旗)报送(初报)普查对象数据的时间,并于2008年6月5日之前将第一次汇总情况报我办。
已经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普查数据审核与录入工作的县(市、区、旗),仍应在2008年5月31日之前向我办和本地区上一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对象数据。对能够按时上报普查对象数据,并通过国家和省级普查机构质量核查合格的地区,我办将在污染源普查工作评比表彰时优先考虑。
六、各地要将普查对象的数据,运用数据处理软件导出后直接上报(传)国家普查办;同时,将填写好的《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初报数据情况的说明》放在上报材料前,发送至国家普查办备案。
数据上传通过FTP方式进行,上传FTP地址、用户名和密码由国家普查办统一规定并下发至各省普查办。不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存储介质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上报。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与传输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上报数据文件命名等相关工作。数据上传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咨询国家普查办数据处理组,电话:010-84665130(29/17/31/35)。
附件: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初报数据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