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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污普办[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已进入全面入户调查时期,全国各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加大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普查表填报及数据审核工作全面展开,各项工作正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有序推进。但从我们对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研的情况看,各地普查表填报、审核的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普查表指标填写不全,基础数据填报不准确,重复、漏填项目较多。二是有部分普查对象严重不负责任,如:青海省西部碳素有限公司年总产值仅为1亿多元,但按其填报的天然气用量数一项计算,其花费就高达5000多万元,后核实其实际花费仅为500多万元,仅此一项就造成其普查表格多处填报错误。三是普查人员对普查表指标的理解有误,对普查表填写的一些细节把握不准确,有的甚至将一个污染源填报了多份普查表。四是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普查机构审核不到位。有的普查表指标间逻辑关系错误,有的对指标计量单位把握不准,导致很大的数据误差。为进一步加强数据审核工作,保障普查表填报的质量,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数据质量审核,确保各级审核到位。为保证普
  查表填报、数据审核、数据录入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质量,各地要本着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集中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特别是要加强对普查对象填报各项数据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落实普查对象内部的三级审核制度,要认真执行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机构会审制度,要明确各自审核的重点和责任。每一层次要对前一层次审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对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工作负总则。
  二、市(地)级普查机构要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普查数据进行质量审核。要组织专家,在基层普查机构审核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的普查表进行集中会审,确保数据质量。省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指导。
  三、在基本完成普查表填报和审核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要严格按“核查工作细则”规定的样本数量进行抽样。对于质量核查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地区,必须立即进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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