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的通知
(国污普办[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检查和评估各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表格填报质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08年6月2日至6月30日开展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另行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的普查机构抽调若干人员共同组成15个核查组,每组6-7人,分别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表格填报质量进行核查。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二)核查组组长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了解各级政府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普查机构最近开展得宣传活动及产排污系数运用情况,数据录入人员培训与软硬件的配备及普查档案建立情况,各部门间的协作与信息沟通情况。
(二)实地检查普查表填写的质量及审核、抽查工作;计算各种指标差错率,并要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将要重新组织入户调查和填表。
三、核查方法与步骤
(一)核查及抽样方法
严格按照《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主要采取表格和资料审查、随机抽样、入户调查等方法。
在满足质量控制要求下,考虑污染源的数量、种类及分布的代表性,兼顾重点行业和区域,核查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地市(州、盟)的各1个区、县(市、旗)作为样本区,每个样本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进行现场核查;安排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的地方,核查的数量不少于65家。
(二)核查步骤
1、核查组抵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召开座谈会,听取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介绍并随机抽取实地调查的样区。查看关于经费落实的文件(票据)及开展宣传活动的资料,检查产排污系数运用培训、数据录入培训等工作质量;检查全省各类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全省质量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相关工作档案的建立情况;了解各级和各部门间的信息报告和协作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