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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表填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三)核查要突出重点。对每一个抽取的样本采取问、查、看的方式进行核查,即询问普查表格填报的相关信息,查阅相关票据和台帐,查看生产设施、工艺过程、污染治理设施。抽取的样本中要包括重点污染源,如工业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医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对所有抽取样本的重点指标进行核查。重点指标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行业等),对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有影响的指标,包括用水量、能源消耗量、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排污系数选用的正确性、治污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去向、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
  (四)落实责任制。在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质量核查中,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在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中的五级审核制度时,要特别重视普查指导员审核和普查机构会审制度。实践证明,凡是表格填报规范、工作做得好的,都是指导员工作认真负责、敬业心强。凡是表格填报有误的,往往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为确保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量的数据填报质量,请各省、市(地)级普查机构会同环保局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再组织一次对工业源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的会审。会审的要点除“三”中提到的核查的重点指标外,还要参考本文附件“普查表填报质量审核应注意的重点问题”进行审核。
  (五)对于国家、省、市普查表质量核查中、重点污染源普查表会审中和县级普查机构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普查表,要认真改正,并在数据二次上报时按改正后的普查表上报。同时在二次上报的普查表上加以标注和给予必要的说明。关于数据二次汇总上报的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普查表填报质量审核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普查表填报质量审核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一、普查对象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按工商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上的全称填写,不得填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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