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废止《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90]51号 1990年8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年八月十九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一九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废止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内部发布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49号)。各地区根据该规定制定的有关实施办法亦应随即失效。华侨和港澳同胞在境内已投资兴办的企业前此经批准所享受的待遇,可以继续执行到批准的期限届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