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第二批)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61号)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上海、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按照《
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状况,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完成第一批10个省份调研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其余21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调研和检查。请各地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第二批)》(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第二批)
按照《
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状况,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要求,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在完成第一批10个省份调研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其余21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调研和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的
通过调研和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准备和实际开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和提出下一步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