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公布实施,对于惩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这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人大报告。要组织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内容不一致的,要研究提出立、改、废意见,提请地方人大、政府作出调整。要针对《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关于罚款幅度的规定,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积极建议人大明确,为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具体执行标准出台前,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罚款幅度下限执行,在执行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适用原则。要动员和组织全体交通民警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具体内容,使全体交通民警熟记条文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含义,并能够在执行中正确适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详细培训计划,对《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开展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的培训,通过集中授课、案例教学、随岗培训等形式,提高交通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切实担负起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工作任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