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789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年来,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运输业务亏损严重。为缓解企业亏损,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供气,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上述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输气距离(公里) | 现行价格 | 调后价格 |
50以下 | 0.036 | 0.116 |
51-100 | 0.041 | 0.121 |
101-200 | O.047 | 0.127 |
201-250 | 0.058 | 0.138 |
251-300 | O.063 | 0.143 |
301-350 | 0.068 | 0.148 |
3 51-400 | O.074 | 0.154 |
401-450 | O.079 | 0.159 |
451-500 | O.085 | 0.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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