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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789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年来,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运输业务亏损严重。为缓解企业亏损,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供气,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上述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输气距离(公里)  现行价格  调后价格
  50以下  0.036  0.116
  51-100  0.041  0.121
  101-200  O.047  0.127
  201-250  0.058  0.138
  251-300  O.063  0.143
  301-350  0.068  0.148
  3 51-400  O.074  0.154
  401-450  O.079  0.159
  451-500  O.085  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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