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输配电成本监管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行为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建立健全输配电成本核算制度的情况;
(二)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分类核算的情况;
(三)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计量、归集、分配的情况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情况;
(四)其它有关输配电成本核算的情况。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支出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支出范围和标准的情况;
(二)电网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电网企业各项输配电成本费用支出合规性的情况,包括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以及输电费和委托运营维护费等;
(四)其它有关输配电成本支出情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发生的重大变化和事项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二)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项目的构成内容和金额发生重大变化;
(三)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四)电网企业发生的各类投资、筹资、兼并重组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对输配电成本产生重大变化。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影响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发生的重大内部交易情况,包括购销业务、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往来等。
(二)电网企业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包括购销业务、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往来等。
(三)电网企业重大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对输供电成本的影响。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电网企业报送的成本信息包括各会计期间的成本报表及其说明,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影响输配电成本变化的重大事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