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监价财[2011]37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电力公司,相关电力企业:
为了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输配电成本和输配电价形成,切实履行电价监管职责,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经电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电监会反映。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输配电成本和输配电价形成,切实履行电价监管职责,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会计法》、《
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实施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输配电成本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输配电成本,是指电网企业为输配电能及提供劳务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耗费。
本办法所称电网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配电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输配电成本监管,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和国家财务、税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