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69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原质管发〔2010〕680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延续你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 (11)22号),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
你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1)22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万钢
单位住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认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