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预[2007]463号 2007年11月14日)
省财政厅:
为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推进湖区农村综合改革,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核定你省2007年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2008年及以后年度,计入对你省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附件:
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为确保减轻湖南洞庭湖、江西都阳湖、湖北洪湖、安徽巢湖、江苏洪泽湖周边县(市)(以下简称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顺利进行,按照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7〕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适当补助,力求公平。考虑大湖区省份的财力状况,中央财政对实施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给予适当补助。为力求公平,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不与大湖区所在县(市)向农民收取的费用挂钩。
(二)分清责任,建立机制。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相关费用,将应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事项由财政承担,应由农民承担的由农民承担,建立大湖区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费用的分担机制。
(三)确保减负,政策衔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目标是逐步取消专门针对大湖区农民收取的应由政府承担事务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延续和深化,对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补助,应与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补助政策相衔接。
二、补助办法
(一)补助内容。
从2007年起,逐步取消专门针对大湖区农民收取的应由政府承担事务的收费项目。包括共同生产费、堤防费、水利工程费、排涝费、村级以上排渍排涝电费等大湖区特有的对农民的收费项目。凡是大湖区县(市)取消上述农民负担而减少的收入,由县以上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数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