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严格用款制度。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破产补助资金后,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建立用款审批制度,严格按用款程序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同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审查,及时掌握补助资金的动态、流向,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确保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努力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不受损害。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或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坚决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各项政策。
(一)要重点推进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接续和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要切实履行接收破产企业社会保险和办社会职能的承诺,积极创造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妥善接收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资产和人员。对抬高要价或拒不接收的,要坚决纠正。各有关财政部门应在2007年6月底前向财政部专题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要管好用好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给地方的亏损补贴基数。中央财政拨付的亏损补贴基数,是中央下放煤炭、有色金属等困难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要统筹用来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遗留问题。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亏损补贴基数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在2007年5月底前专题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三)要努力保证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监督、指导关闭破产企业认真合理测算并及时发放涉及各类职工的安置资金。对利用有效资产重组企业的,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应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或补偿金折算入股,由职工持有。
四、要建立规范的工作报告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按年向财政部报告政策性关闭破产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的做法和问题。在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关闭破产实施情况、职工安置情况、资产处置情况、社会职能分离情况、社会保险接续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进行全面总结,专题报告财政部。
五、凡在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追缴相关资金外,对有关财政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整改之前暂停审批该地区的破产项目,暂停下达该地区的补助资金。
(一)伪造有关会计记录、凭证等破产企业基础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违规使用补助资金;
(三)不履行承诺,各项移交工作迟缓;
(四)存在待纠正问题,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工作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