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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按照《若干规定》,凡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当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能力核定;然后按照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报材料,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确认。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实施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对监管范围内所有持有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都要进行生产能力检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在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
  鉴于全国多年来未集中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为给建立生产能力核定正常机制创造条件、打好基础,本次核定要求对所有依法持有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普遍进行,做到一证对一矿(井),每个矿(井)都有核定能力。即凡是目前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论其处于正常生产,或停产整顿、实施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以及改制重组、规划实施关闭等任何状态,均须经过核定,赋予其符合当前实际状况的生产能力。任何情况都不构成对依法持证矿井不核定生产能力的理由。当矿井完成改扩建、技术改造、改制重组或关闭,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时,再根据变化后的情况,按照正常核定机制的要求重新核定能力,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做出相应变更。使生产许可证的登记能力及时反映生产能力的实际变化,成为监管煤矿合理组织生产的依据。据此,对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产煤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对目前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因各种原因尚未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煤矿,要统一组织“补课”,抓紧开展生产能力核定,不得有一处持证矿井缺少核定能力,使合法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面达到100%。这项工作要在本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之前全面完成。8月底前,要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的格式,向我委上报这部分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凡持证矿井没有经过统一核定生产能力的,一律不予年检,不得继续组织生产。
  正在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采煤工艺改革的矿井,在竣工后须按照《若干规定》要求,进行新的生产能力核定。
  (二)所有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须按照《若干规定》程序,经现场核定并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和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审查确认,不得简化程序,不得以资源整合、整顿关闭规划和有关政策标准代替实实在在的能力核定。各产煤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对违背《若干规定》,未经现场核定或核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要在本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束前,统一组织完成现场核定的“补课”工作,使核定能力切实反映煤矿生产能力现状,并在生产许可证上作出变更登记。有关核定结果的调整变化情况需在8月底前报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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