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2005年6月21日 发改运行[2005]109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各中央煤炭企业:
我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下发后,各产煤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各中央煤炭企业按照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所属依法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开展了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目前核定工作已基本结束,通过本次核定,掌握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现状和变化情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指导和督促煤矿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
但是,在这次核定生产能力过程中,也有个别地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拖延,影响全国整体进度。有的未严格执行《若干规定》,对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而处于停产整顿、实施技术改造中或规划关闭等矿井未组织核定,使这些持证矿井缺少对应的核定能力,出现了“空白点”。有的以资源整合、整顿关闭矿井的规划和政策标准代替能力核定,将目前存在的达不到规划标准的小煤矿的生产能力简单地上调为规划标准,造成生产能力脱离实际。
通过这次能力核定,还暴露出在依法生产与监管上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煤矿存在严重的超核定能力生产。据各省(区、市)上报结果统计,2004年实际产量大于本次核定结果的煤矿(井)共5305处,占全国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总数的21.4%,超能力产量1.8亿吨,平均超出34.2%。其中有1164处超过50%以上,905处超过100%以上。更为严重的是,据各省(区、市)统计上报,2005年安排煤炭生产计划超过核定能力的煤矿(井)仍有3199处,超能力1.7亿吨,平均超出58.1%。其中超50%以上的722处,超100%以上的1003处(名单见附件三、四)。二是个别地方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薄弱,有的放任一些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长期存在,既不采取关闭措施,也未实施正常监管;有的对逾期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既不依法办理延期,也不办理注销手续;有的允许一些矿井长期处于停产整顿状态,既不抓紧实施整顿验收,也不依法予以关闭。
为加强依法监管、依法生产,规范和维护煤炭生产秩序,健全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机制,坚决制止超核定能力生产行为,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若干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能力核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