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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
(煤炭工业部 1993年8月11日发布 煤办字第[1993]220号)


  为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严格把好科技成果鉴定质量关,避免重复鉴定,根据国家科委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文件精神和当前煤炭部科技成果管理的现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煤炭系统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科技成果管理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推广应用。
  二、根据国家科委规定,煤炭科技成果鉴定可采取专家评议、检测、验收鉴定等形式。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可按视同鉴定办理,视同鉴定必须由部科教司审批后方生效。
  三、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的主要内容:
  1.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煤炭工业部科技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均由部科教司组织鉴定或委托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鉴定证书由部科教司颁发,加盖煤炭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2.列入煤炭工业部发展计划的一般项目,由科研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部各司、部属专业公司、省局、煤科总院)组织鉴定、颁发鉴定证书。鉴定证书的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中若需盖煤炭部科教司司章,则应事先到部科教司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3.部科研计划外的科技成果,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颁发鉴定证书。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技术水平高,有推广前景,可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部科教司组织或委托鉴定。
  4.申请部科教司组织或委托鉴定项目的程序是: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与全套鉴定技术资料报部科教司审批。部科教司在一个月内,对组织或委托鉴定有关事宜作出答复,并发给鉴定委托书,鉴定证书盖章后生效。
  5.在京部属单位所有需要组织鉴定的项目,均由部科教司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鉴定申请书,在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煤科总院主楼438房间)进行统一编号、登记。(编号为(××)煤部鉴字第(××)号和(××)煤(××)鉴字(××)号。为简便程序,所有鉴定证书印发不再另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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