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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行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5.煤炭行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途径有两条:一是新设立;二是对原有国有、集体小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及其二级单位分立出的独立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6.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企业职工股东不少于5人;(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符合股份合作制要求的企业名称、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等;(5)经煤炭部或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7.属于从国有煤炭企业中分立出的国有小型企业,以及挂靠国有煤炭企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征得国有煤炭企业及其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即:从事煤炭生产(煤矿及洗选厂)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须经煤炭部批准;多种经营单位改制,须经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8.大型煤炭生产建设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公用、公益事业单位,火工厂,以及其他条件不成熟的单位等,目前暂不宜搞股份合作制。
  三、煤炭行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程序
  9.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新设立的或者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出面,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文件,办理工商登记:(1)设立或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申请书;(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3)股东名册、职工身份证和法人资格证明;(4)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协议书;(5)股东出资验资证明;(6)职工股东劳动合作协议书;(7)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0.股东协议书须载明以下事项:(1)股东(包括职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的权利,以及参与企业决策的内容、方式和途径,股利利率及盈利分配预案等;(2)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亏损承担方案等;(3)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1.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须载明以下事项:(1)企业名称和住所;(2)企业宗旨、经营范围;(3)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4)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其权益;(5)按股分红、按劳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6)职工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经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10)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1)企业章程修订程序;(12)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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