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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1日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 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认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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