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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办人〔201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年度)》,为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基础工作,现将《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附件1)、《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附件2)和《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附件3)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1年度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及范围

  《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粮食行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其中,中央企业需统计分省的相关情况。

  《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和《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将统计数据上报总公司的同时抄报所在省(区、市)粮食局,数据由总公司汇总并上报我局,省(区、市)粮食局不再重复统计。

  从事多种经营的粮食企业仅填报涉及粮食流通业务的有关情况。

  二、统计时间

  时点资料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以往统计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指派专人负责行业人事统计工作,组织好报表及软件下发、培训、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对于以往统计难度较大的非国有企业,各省(区、市)还要主动与他们沟通,扩大统计覆盖面,并可考虑与粮油加工、仓储等业务统计相结合,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行业人才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

  在统计过程中,请严格按照填表要求(见附件4),认真审核报表,既要防止虚报、瞒报、漏报,又要避免重复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上报及时。

  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考核暂行办法》评出全优报表单位、优秀报表单位、合格报表单位。行业人事统计数据与其他业务统计要协调一致,数据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说明,否则不能评为全优报表单位。

  四、报送方式

  (一)请各单位使用《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并将统计软件积极推广到基层单位使用。2011年版统计软件略有调整,请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www.chinagrain.gov.cn)。

  (二)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于2012年3月1日前将统计汇总表、统计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软件生成的上报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的电子版以光盘的形式一并上报。

  (三)请各省(区、市)粮食局汇总本省已报送数据的企业(不含中央企业)名录(见附件5),将名录(含电子版)与报表一并上报。未上报企业名录的单位不能评为全优报表单位。

  报表联系电话:(010)63906192

  软件服务电话:(010)58858848-4048,5885890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邮政编码:100038

  附  件:
  1.《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2.《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
  3.《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
  4. 填表要求
  5.《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企业名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表  号:GL 21表(表1)
  制表单位:国家粮食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221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单位:人数,人;单位数,个

  填报单位:(公章) 20  年度
项  目单位从业人员
单位总数按层次划分人员总数          按层次划分按学历划分按年龄划分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行署县(市、区)及以下其中:女其中:少数民族其中:中共党员1、 在岗职工     2、 其他从业人员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行署县(市、区)及以下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  专科中专高中初中及以下35岁及以下36岁至45岁46岁至54岁55岁 及以上
其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工人按用工期限划分
长期职工临时职工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总  计01                              
一、行政管理部门02                              
二、事业单位03                              
三、企业04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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