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通知
(财建函[2011]155号)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大力推进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为合理确定优先保护湖泊范围,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根据《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财建[2011]464号),组织申报“十二五”期间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申报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自愿原则。各地符合《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按本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即,申报湖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湖泊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或重要生态功能;
2、湖泊现状总体水质或试点目标水质好于三类(含三类),流域土壤或沉积物天然背景值较低;
3、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有系统、科学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前期工作基础扎实,落实地方资金积极性较高;
4、试点绩效目标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湖泊现状,包括:
(1)湖泊地理位置、面积、水量、所属流域等基本情况;
(2)湖泊水质、富营养化程度、湖泊污染负荷、湖泊生物多样性状况等湖泊生态环境状况;
(3)湖泊流域人口、主要产业结构等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4)湖泊主要功能,如饮用水水源地或其他重要生态功能等。
2、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基础工作,包括:
(1)湖泊水环境监测与评价状况,包括监测能力建设情况、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长期数据累积情况、近年来湖泊水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等;
(2)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策、法规和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