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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
(2011年第24号)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011-10-12发布                                             2013-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 术语和定义

  2.1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 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 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 基本要求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 强制标示内容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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