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
(厅水字〔201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信用体系建设是保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从源头上根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我部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并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着力推进。为加快推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和省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系统)建设,我部于2011年1月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交水发﹝2011﹞17号)。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了省级系统建设,目前已有20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系统,并实现与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的互联;有10个省(区、市)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部级系统共收集了来自各省级系统上报的900多家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发布了水运工程施工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甲乙级设计资质企业和甲乙级及机电专项资质监理企业名录。总体上看,省级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认真研究解决。为加快推进省级系统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系统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吉林、陕西、云南、四川和贵州等省份尚未建立省级系统或已建省级系统但未与部级系统联通,导致信息无法上报到部级系统。
(二)浙江、江苏、广东等部分省级系统上报数据接口程序开发不完善,导致信息上传不全,省级系统上报到部级系统的信用信息数据量只占应上报数据量的40%-50%。
(三)山东、重庆等部分省市省级系统责任主体部分信用信息收集不全面。
(四)安徽、河南等部分省级系统的网址未链接到其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带来公众访问不便。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省级系统尚未建设或已建但尚未与部级系统互联的单位,应抓紧省级系统建设,加强数据接口程序的开发和调试,必须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省级系统的建设,并实现与部级系统互联和信息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