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年3月20日 人办函[2002]14号)
检察部办公厅:
你部监办函[200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人事部<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征集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和《
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是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方面的规定。
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犯错误能否参照人函[2001]27号和监发[2001]3号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问题,我们认为,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的国家公务员,如果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则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应作为在职国家公务员对待,不属于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这些犯错误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应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及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不能参照人函[2001]27号、监发[2001]3号文件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