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02〕25号 2002年3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厅)、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保密局,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总政司法局:
现将《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补充规定如下:
(一)机密级事项
国家司法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答题卡)及评分标准。
(二)秘密级事项
1.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