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司发通〔2002〕23号 2002年3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刻理解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意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项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各级考务人员的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万无一失。
二、认真做好试卷接收、保管和分送工作
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将接收试卷的地点、人员、联系方式等,报送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并按部规定的要求做好接收试卷的准备。各地司法厅(局)要会同当地保密部门共同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司法部与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有关规定另发),负责有关试卷交接、保管、出入库等事项的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在试卷交接过程中,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写试卷交接单(附件1、2),并按规定要求交存备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收试卷后,应存入保密室或者保险柜,建立严格的专人值班制度,试卷出、入库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切实防止试卷在保管和交接环节中出现问题。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选拔监考人员,做好监考准备工作
监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具有监考经验、能胜任司法考试监考任务。在审查监考人员资格时,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撤换,以确保监考人员的质量。要通过各种形式,逐级对监考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要组织监考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文件,特别是司法部刚刚制定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使其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要使监考人员熟知考场规则、考试纪律、考试实施程序、考试违纪处理权限和程序,切实履行好监考职责。设立考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监考工作流程》(附件3),制定完善的监考工作预案,确保监考工作严密、规范。
四、抓好考试的督察工作
考试期间,司法部将从部机关和各司法厅(局)抽调人员,作为司法部巡考人员派往各省巡考(各省赴各地区巡考人员安排表见附件4)。各地应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时参与工作。各地确定的巡考人员名单,于3月20日前报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此外,司法部拟对重点地区进行随机暗访,暗访人员凭专门证件(附件5)直接进入考区、考点、考场,主要了解考试进行情况,检查试卷保密工作措施,现场察看监考工作和考场纪律,监督考区、考点和监考人员处理违纪情况。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巡考和暗访的巡考人员必须认真配合,提供支持和协助,接受监督,绝不允许发生影响巡视和暗访正常进行的情况。考试开始前,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也要组织专人,分赴所属各考区进行督查,及时处理监考中发生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措施。
五、认真组织考试实施工作
为了保证考试工作的统一有序进行,考试开始后,考场主监考人要按照《监考工作流程》规定的时间及时宣布《考场指令》(附件6),监考人员要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已随试卷下发),要保证监考工作紧张有序,记录齐全。在考试进行中,如发现应试人员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要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及时收集违纪证据,填写《应试人员违纪情况报告单》(附件7),以备日后查验和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