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
(司办通〔2002〕58号 2002年7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国公证员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经研究并报部领导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司法部承担的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中国公证员协会。自该日期起,中国公证员协会除承担全国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工作外,还承担对全国各地公证专用水印纸的保管、使用的检查监督等项工作,制订、实施有关行业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及其他地方公证员协会也应当逐步承担起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具体管理职责。
今后,司法行政机关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证行业的声誉出发,指导、监督公证行业协会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具体管理工作。公证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好这一具体管理职责,积极、扎实地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