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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办通〔2002〕36号 2002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实行交纳会费和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挂钩的办法,保证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修正)

  (1999年5月30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称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其收取会费中按第五条之规定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缴会费标准为: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以上均含所辖区、县)执业律师每年每人缴纳150元;
  2.前款所列以外地区执业律师每年每人缴纳50-100元,具体数额由全国律协与相关省、自治区律协确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将会费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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