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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一)动员学习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和劳教局,各监所要分别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向全体干警传达司法部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部署,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对大连监狱案件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对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把专项检查看成是规范执法执纪工作的必要措施,自觉地落到实处。
  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岗位基本能力训练考核工作,组织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文件,学习监狱、劳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学习司法部颁发的规章制度。
  (二)对照检查
  总的方法是自查、普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各监狱、劳教所要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普遍检查。上级对下级的检查也要普遍检查。司法部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还要重点检查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对下级单位的执法情况的监督、指导是否得力,工作中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各监所要组织由纪检监察、政工、狱政(刑罚、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检查小组,对2000年以来(含2000年)所办理的所有减刑(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是否符合条件、程序,是否有收费或变相收费的问题,是否有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弄虚作假的问题,逐件进行认真复查。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对各监所的上述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司法部也将于六月上旬组织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
  在检查问题阶段,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留死角,不捂不盖,敢于亮丑。要防止出现大连监狱在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中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走过场的现象。对于检查阶段主动发现、讲清的问题,可依法依纪予以减轻或免除处分。监所各级领导班子,要广泛征求广大监狱劳教干警的意见,发挥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监督作用,要通过召开罪犯劳教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发现执法执纪中存在的问题。
  (三)边整边改
  针对对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和各监所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进行整改。对违法办理的减刑(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要坚决依法纠正,对涉及的违法犯罪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监所存在的“关系犯人”、“关系劳教人员”现象要坚决纠正。要深入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修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规范干警的执法执纪行为。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搞好监所的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查考核和调整工作。特别是要注意重点健全各监所党委班子,配齐、配强各监所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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