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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印刷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印刷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字〔2002〕90号 2002年5月21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印刷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中央国家机关印刷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印刷费支出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印制各类印刷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印刷品包括公文、公文用纸、信封、内部文件和资料汇编、内部培训教材、各种证书。

  第四条 各部门印制各类印刷品,应在本部门文印室(印刷厂)印制;本部门没有文印室(印刷厂)的,或本部门虽有文印室(印刷厂)但不能满足要求的,一律到定点印刷厂印制。
  各部门印制各种证书,有特殊要求不能在定点印刷厂印制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印刷厂商。
  各部门印制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定点印刷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每两年确定一次。定点印刷厂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由国管局在招标时规定。

  第六条 定点印刷厂确定后,国管局与其签订定点印刷合同,并统一颁发《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七条 定点印刷合同签订后,国管局向各部门公布定点印刷厂名单,并将各定点印刷厂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及其它相关资料汇编成册印发给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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