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己任,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进一步营造创先争优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下分别简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深化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激励和引导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创先争优,开拓进取、清正廉洁,努力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内设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其内设机构。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专职人员;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省级煤矿安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专职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原则上每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可以分别推荐本地区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人员相对较少的福建、湖北、广西3个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可以只推荐1个先进集体;江苏、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个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可以只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开拓创新,破解安全发展难题,安全生产 “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取得实效,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3.坚持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受到上级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和执法对象信任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