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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会议管理工作细则》和《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公务接待工作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会议管理工作细则》和《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公务接待工作细则》的通知
(司办通〔2002〕72号 2002年8月7日)


办公厅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会议管理工作和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司法部会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办公厅制定了《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会议管理工作细则》、《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公务接待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会议管理工作细则

  一、根据《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是司法部会议的管理和承办机构,负责有关会议工作的管理及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

  三、秘书接待会议处负责组织协调下列会议:
  (一)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
  (二)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议;
  (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专项工作会议;
  (四)司法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性会议;
  (五)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电视电话会议;
  (六)以司法部名义召开的部机关会议。

  四、会议管理工作
  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核制度。
  (一)每年度12月20日前,机关各司局提出下年度拟召开的会议,秘书接待会议处阅核后送办公厅领导阅批,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列入司法部年度会议计划。
  (二)计划外会议中以司法部名义召开的,须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以机关司局名义召开的,须经主管部领导审签后送秘书接待会议处阅核。
  (三)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部领导和机关各司局下一季度主要会议、活动安排汇总后报办公厅。
  (四)审核机关各司局报送的《会议计划单》,提出审核意见(会议计划单附后)。
  (五)掌握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每年度1月底前,对上年度会议执行情况进行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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