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司法部公务接待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司办通〔2002〕71号 2002年8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根据《
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部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具体负责司法部的公务接待工作。
二、遇有需要来部从事公务活动的事项,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提前一周填写《公务接待办理单》(见附表),电传部办公厅总值班室(电传机号65205345)。
三、各地来人、来电联系咨询有关公务接待事宜,请与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联系。
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联系人及电话:
处 长:刘 健 电话:65205301
副处长:张信子 电话:65205320 BP:96566呼6160
附件
根据《
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接待工作是体现部机关形象的窗口,应当细致规范,热情周到,高效节俭,按有关规定办理接待事宜。
二、秘书接待会议处负责组织协调部机关接待工作,办公厅总值班室、机关服务中心及有关司局参与接待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
(二)部委和省(区、市)领导同志;
(三)部委司局长和省(区、市)司法厅(局)长;
(四)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