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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司法部公务接待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司法部公务接待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司办通〔2002〕71号 2002年8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部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具体负责司法部的公务接待工作。

  二、遇有需要来部从事公务活动的事项,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提前一周填写《公务接待办理单》(见附表),电传部办公厅总值班室(电传机号65205345)。

  三、各地来人、来电联系咨询有关公务接待事宜,请与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联系。
  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联系人及电话:
  处  长:刘  健  电话:65205301
  副处长:张信子  电话:65205320  BP:96566呼6160

  附件

  根据《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接待工作是体现部机关形象的窗口,应当细致规范,热情周到,高效节俭,按有关规定办理接待事宜。

  二、秘书接待会议处负责组织协调部机关接待工作,办公厅总值班室、机关服务中心及有关司局参与接待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
  (二)部委和省(区、市)领导同志;
  (三)部委司局长和省(区、市)司法厅(局)长;
  (四)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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