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指导法律服务队伍培训。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主要由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制定和完善各项教育培训制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类教育培训。要结合法律服务行业特点,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高、新、外、专领域的业务培训,提高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创新理念、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牢固树立教育培训工作是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重要基础工作的观念,将其作为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提出有效的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好“十一五”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把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各司其职,抓好培训任务的落实,并着力研究探索司法行政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高培训管理能力。
(二)完善体制、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要完善教育培训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细化各类培训实施办法,建立严格规范的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司法部着重培训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领导干部,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培训。要坚持培训与考核、任用相结合,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考核、档案管理和登记制度,根据不同的培训类别、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立不同的培训标准和相应的考试、考核办法,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定级、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干部培训计划申报和备案制度,业务部门抽调司法行政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应当年初提出计划,报政工部门审核并经行政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培训规划执行情况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各行业协会培训规划及实施情况也应报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便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三)健全机构、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指导其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专兼职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后勤管理等制度,保障培训基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司法行政学院要在完成司法部负责实施的各类培训外,充分发挥培训全系统师资骨干的作用。要重点抓好省级司法行政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形成与培训需求相适应的培训规模。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要进一步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建立部和省两级司法行政教育培训师资库,通过各种形式带动西部地区司法行政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的要积极探索联合办学,建立高层次领导人才和紧缺人才培训网络。吸收国际上人才培训的成功经验,进行国际合作教学,规范和加强出国 (境)培训。